一般項目:
1. 依訓練計畫訂定之學習目標提供適當模擬訓練設施或環境。
2. 依據各職類教學計畫內容,建構完整之模擬訓練計畫,對整體模擬訓練計畫有定期評估、檢討及改善。
3. 有專任人員維護管理課程及設施。
加分項目:
1. 設置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認證合格之客觀結構式臨床測驗(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,OSCE)考場。
評量方法:
1. 實地察看模擬訓練設施及環境。
2. 詢問模擬訓練設施或環境之管理及借用辦法。
3. 詢問醫院是否依各申請職類訓練計畫所需,提供模擬訓練設施或環境。
建議佐證資料:
1. 模擬訓練設施或環境之管理及借用辦法。
2. 定期評估訓練設施登記使用情形、及相關人員使用情形(含職類別、人數/次…等)。